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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名人故居须有新思维
文/王军
早在2005年即由北京市政协呼吁的“应抓紧制定《北京市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名人故居依法实行保护”,日前终获政府部门积极回应——在北京市文物局日前拟定的《“人文北京”之文博行动计划(2010至2014年)征求意见稿》中,《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赫然在列。虽然这个回应迟到整整四年,仍是大快人心之事。
说它大快人心,是因为它曾经如此艰难。一段时间以来,北京市文物部门对中央有关文件表示“已故近代名人的故居,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专门腾出作纪念馆”存有顾虑,以致上世纪80年代之后,北京市基本未再批准过名人故居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其间,又正是北京市危改加速进行之时,大量珍贵的名人故居惨遭拆除,不被视作文化遗产。
今年7月,国家文物局就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保护问题明确表态:开辟名人纪念馆等纪念设施与保护名人故居是两个概念,属于不同范畴。中央关于名人故居的有关规定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应当坚决执行。同时,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名人故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是文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的应有之意。把名人故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并非必须“专门腾出作纪念馆”,完全可以不影响故居的“正常使用”——这才使北京市名人故居保护工作有了改观。
北京有着3000多年建城史、800多年建都史,拥有大量名人故居,它们的价值,正如北京市政协建议案所言——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北京四合院住宅街区的精华所在,是北京历史文化的物化载体,是一项无法再生的宝贵遗产和资源。可是,北京的名人故居保护滞后于国内其他省市。究其原因,还包括相关部门对名人故居保护的意义认识不清,存在着“居民要改善居住条件不能保”、“难度太大不好保”、“反面人物住处不必保”等片面认识,甚至一些人唯建筑物的价值论存废,只见物不见人,看不到普普通通的一块一瓦包含着的文化价值。过去,北京的四合院民居,时有房屋的翻修,但多不会伤害院落的格局,房屋的翻修也多是偷梁换柱,本是基因的传递。可有些人认为,房子一旦翻修,就不是“原物”,就没有保护价值了——蒜市口的曹雪芹故居,2000年就因此而被拆除,尽管它仍然保持着清廷档案记载着的十七间半院落格局。
严峻的形势告诉我们,必须针对北京传统民居的特点,将院落格局(包括树木等)而不仅仅是房子也视为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来充实名人故居保护的立法及专业工作。须知,中国人是活在院儿里的,这是与西方居住方式最大的不同。打一个比方:国家博物馆正在改建,它仍保留着原有的三个立面,而且没有改变天安门广场原有的格局,你能说天安门广场因这项改建工程而价值全无了吗?因此,立法保护名人故居,须建立新思维,结合中国实际,鼓励多学科介入,公众参与,最忌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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