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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林故居被毁,理应追究刑责

 

/ 姚远

 

201227下午,北京市政协文史与学习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通报了“梁思成和林徽因故居”的有关情况。根据《新京报》介绍的通报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梁林故居被毁案件具有四个重要的特点:

1)发生的事实是“拆”而不是“修”。孔繁峙介绍,华润集团富恒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所谓“维修性拆除”是辩解,根本不成立。(2)拆毁故居性质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孔繁峙表示,“梁林故居”于2009年被国家文物局认定为“不可移动的文物”,八九十年代时,被拆有争议,可能属于一种学术之争,而此次“梁林故居”被拆,性质变了,明确为违法行为。(3)影响极为恶劣。孔繁峙局长介绍,此次是“公然拆毁已被认定的文物建筑”,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是北京近年来最恶劣的文物拆毁事件。(4)应当司法介入。孔繁峙局长介绍,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被拆除一事,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对文物造成的损失。

我们从上述四个特点可以看到,梁林故居被毁事件的核心问题已经在于——主管部门如何依法问责?毫不夸张地说,梁林故居案件的查处,关系到整个中国文保法律体系的尊严,关系到政府法制规划的公信力,因此,主管部门必须做到毫不手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此,有几大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应当追究“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刑事责任

 

开发商拆毁梁林故居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司法机关应当考虑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作出释义,该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名胜古迹,包括虽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塑、石刻等历史陈迹。”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512.htm

开发商拆毁梁林故居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七条对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梁林故居虽然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已是政府三令五申明令要求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对梁林故居的拆毁,是典型的知法犯法,明知故犯。20097月以来,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均明文要求保护故居。按照国家文物局和北京市文物局要求,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中,经过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经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北京市东城区将北总布胡同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列为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东城区新发现项目,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2011311,东城区文化委员会向开发商发出《关于做好不可移动文物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保护的通知》,明确要求开发商“实施原址保护修缮,并进一步做好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为此,主管部门应当对野蛮拆毁梁林故居的行为作出法律认定:这是不是“故意损毁”、“情节严重”、“损毁手段特别恶劣”、“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违法案件?这是不是符合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情形?这是不是要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引入“双罚制”予以处罚?

 

 

二、应当收回梁林故居土地使用权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也都有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的职责。共同保护北京古城的有关部门,特别是规划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应当考虑撤销相关规划和用地许可,收回梁林故居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

虽然开发商声称已获得了相应规划、土地和拆迁许可,但其行为已经从根本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从城市规划上看,拆毁梁林故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即使开发商声称在2005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生效前即已获得《拆迁许可证》,但当时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也明确要求,拆迁中涉及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因此,针对开发商肆意破坏文物,毫不尊重公共利益的行为,北京市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是否应当变更梁思成故居所在地块规划和用地许可?同时,是否应由北京市国土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土地管理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报市政府收回梁林故居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

 

 

三、梁林故居案件对整个中国文保法律体系的全局意义

 

梁思成、林徽因是为中国文物保护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一代宗师。而在2009年以来梁林故居保护过程中,政府和民间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北京旧城的整体保护,成为中国文物保护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梁林故居最终得以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不仅有市民、志愿者、专家、媒体的奔走呼告,也体现了国家、市、区三级文物部门捍卫《文物保护法》的决心。在此背景下,梁林故居被毁案件如何依法问责,正是“兹事体大”,格外令人瞩目。

正如北京市政协委员李乔的话,“应该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目前的处罚力度太小,最高处罚才罚款50万元,开发商不会有所畏惧。我要是开发商的话,你让我赔50万元,我给你加10万,真成一个笑话了。”在持续二十多年的旧城改造中,大量珍贵的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被夷为平地。据国家文物局发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资料显示,三十年来全国约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消失,仅北京就消失969处,平均每年30多处。我们不妨算一笔账,据官方统计,2011年北京土地出让收入为1233.68亿元。如果按北京平均每年被拆30处计算,拆一处文物都仅仅罚款50万了事,最多也不过区区1500万。折算下来,不过是每年开发商置地成本的万分之一!在高昂的开发利润面前,又是如此微不足道的违法成本,如果不能依法追究破坏者的刑事责任,本就“弱势”的各地文物部门拿什么去震慑破坏者的野蛮破坏?

新世纪以来,中国的文保法制进程不断加速——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下发,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颁布。中国的古城保护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此背景下,如果对梁林故居的破坏不能真正依法惩处,将会释放出一个危险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信号——梁林故居的倒下,不仅意味着一处重要文物的沦陷,甚至意味着整个中国文保法律体系的沦陷,是支撑整个文保法律体系的政府公信力的垮塌!

 

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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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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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著有《城记》《采访本上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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